本案由京州房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提起上诉,针对(2024)洒05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,要求:
一、 本案原、被告主体不适格。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》由刘飞与李强签署,且合同履行过程中仅由两人个人对接,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本案诉讼应由刘飞与李强作为主体,且与上诉人及房亚公司无关。
二、 2021年4月28日和2021年5月14日,李明向刘飞发送的是案涉项目的初稿设计方案,尚需与业主和政府规划部门多次沟通修改,最终的设计方案应在定稿后方能开始施工图纸设计,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的事实不符。
三、 2021年12月24日图审合格的项目仅包括道路和给排水两项,且这两项施工图纸未交付。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内容缺乏依据。
四、 李明发送的文件为PDF格式,未提供必要的CAD格式且加密,不能视为完成项目成果的交付。
五、 被上诉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项内容——交付全部专业施工图纸,因此合同中的后期服务未曾启动。一审判决对服务费用的认定明显错误。
六、 被上诉人设计工作滞后导致项目严重逾期,甲方至今未支付设计费,应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1. 上诉人一审未对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,且认可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》的履行主体系答辩人与上诉人。
2. 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》签约人为刘飞与李强,这两人分别是上诉人和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,具有代表权且合同内容涉及两公司业务,而非个人事务。
3. 签约后,答辩人的合同履行由员工李明负责,而上诉人则由张娜与刘飞进行对接。
4. 答辩人所收到的设计费用由上诉人直接汇款,体现出合同主体为公司而非个人。
1. 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》明确约定了三部分工作:招投标阶段的技术标文本、六个专业的施工图设计、技术交底与后期配合服务。答辩人的义务仅限于施工图设计。
2. 根据合同,答辩人并不负责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,且上诉人仅委托施工图设计,因此双方的沟通与履行仅围绕施工图设计展开。
3. 2021年1月9日,答辩人已交付技术标文本并获得中标,庭审中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,证明答辩人已履行了该义务。
4. 施工图设计按约定时间完成。答辩人于2021年4月28日及5月14日分别交付施工图设计,且交付时间符合合同规定,庭审证据也表明交付时未涉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。
1. 上诉人庭审时未提出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的区分,而是认可了答辩人完成了施工图设计。
2. 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曾催促答辩人完成设计内容,且未要求或提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。
3. 上诉人接受了答辩人交付的施工图设计,并未提出需要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要求。
1. 图纸审查是施工图设计后的一个阶段,并且需要上诉人完成,答辩人交付的施工图设计并不等同于最终版本。
3. 施工图交付方式不受合同强制,且加密的CAD图也因上诉人要求而加密,且未要求答辩人提供密码。
1. 答辩人仅为设计劳务提供服务,且合同金额仅为20多万元,不涉及图纸审查等更为复杂的责任。
综上所述,答辩人已充分履行了合同中的设计义务,且与上诉人和房亚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符合约定。上诉请求没有依据,恳请法院依法驳回。BG大游官网BG大游官网